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
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、公安部批准,《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(试行)》于最近颁布,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。
《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(试行)》贯彻《劳动法》的有关规定,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》为依据,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我国保安服务水平和从业人员要求为目标,在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、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保安职业影响的基础上,对保安职业的活动范围、工作内容、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作出了明确规定。
根据有关规定,《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(试行)》将保安职业分为五个等级,包括职业概况、基本要求、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。职业概况包括职业名称、定义、等级、环境、能力特征、基本文化程度、鉴定要求等,其中保安员职业五个等级分别为:初级保安员(国家职业资格五级)、中级保安员(国家职业资格四级)、高级保安员(国家职业资格三级)、保安师(国家职业资格二级)、高级保安师(国家职业资格一级);基本要求包括职业道德、基础知识(基础理论、专业和法规知识)等;工作要求分别对五个等级保安员即初级、中级、高级保安员和保安师、高级保安师,从职业功能、工作内容、技能要求和相关知识四个方面,依次递进作出规定;比重表对于五个等级保安员需要掌握的有关理论知识、操作技能所占比例作出规定。
根据有关规定,今后在保安服务企业和企事业单位自建保安组织中,所有为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人身、财产、信息等安全防范服务的保安人员都必须按照《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(试行)》要求,进行相应培训,经技能鉴定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后,方可上岗。
近年来,随着保安服务业发展,我国保安队伍发展很快,目前已达170万人,迫切要求加强和规范保安队伍教育培训。《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(试行)》的颁布实施,是公安部为加强和规范保安队伍教育培训工作而采取的重大举措,对于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,规范保安职业教育、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,提高保安队伍素质,推动和加强保安队伍职业化建设乃至保安服务业的快速、健康发展必将发挥重要作用。